1、对于已确认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的企业,总局将及时向各分局下发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清单,并将此清单以光盘形式送中国电子口岸。各分局可凭此清单通知相关企业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
2、对于新办理外贸业务的企业(,如在7月14日后发生了预收货款,企业可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材料。
3、对已开办外贸业务的企业),其在外汇局核定比例内收取的预收货款,可在办理提款登记后直接到银行 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对需超出核定比例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的,应向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
4、所在地外汇局应在及时审核其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
5、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实现联网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形式核定的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情况,及时录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特批预收货款额度栏。
6、对于先出口再收汇的一般贸易货款结汇不需申请额度,结汇额度银行会直接在你们的海关已报关金额中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