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个人取得的折扣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 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个人取得的赠送话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免征个人所得额。
4、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 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恳膏缉繁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 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