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九大开发模式

 时间:2024-10-20 13:25:46

1、 出让土地一方为国家,没有任何税费,拿地一方,可以支付的所有款项进入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成本,没有任何争议。  问题1:土地闲置费问题。(国税函【2010】220号、国税发【2009】31号)  问题2:契税问题。财税【2004】134号、国税函【2009】603号(一级开发情况下出现的问题)  问题3:考虑拿地的主体问题;例如,签订土地转让框架协议的可以是母公司,如果是最后签订协议,一定是项目公司。否则,土地再转让到项目公司,税收问题很严重。  问题4:返还的土地出让金问题。财税【2009】151号、财税【2009】87号文件。例如,某公司5亿元拍下了土地,政府又返还了2亿元土地出让金。  思考:如果是直接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呢?是否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5:以地补路问题。江苏南京市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问答,认为看似企业没有花钱就去的了土地,实际上支付的修路款就是去的土地的对价,因此可以进入成本。类似的,企业所得税认为也应该照此办理。(和税局沟通)

2、 创造招、拍、挂(操纵政府)  第一步,国家将土地收储,支付给开发企业补偿费,营业税(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国税函【2009】520号文件)不征税,土地增值税(《条例》和财税【2006】21号文件,不征税,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享受搬迁补偿纳税待遇) 第二步,国家二次招拍挂,承诺该企业拿到土地,支付给国有企业的拆迁补偿费在招拍挂中支付;此时,政府出让土地,没有任何税费。 第三步,如果该国有企业要房子,不要地,则地产企业保留分给国有企业的房子不卖,而是在将利润分走后,将企业股权留给国有企业来完成。  总结:该方法主要是为了在尽量节省税款的方式下,解决如何将土地从一个国有企业转移到另外一家。

3、购买转让土地(项目)  买方:直接按照支出款项作为成本费用,除了缴纳契税以外,没有其他涉税问题,最干净。 卖方:涉及税收很高。第一,企业所得税;第二,营业税;第三,土地增值税,第四,涉及法律问题,第五,实质重于形式(国税函【2007】645号)。

4、购买股权”  卖方:只有企业所得税,没有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财税【2002】191号、青地税函【2009】47号、国税函【2000】687号)  买方:税负较重,风险较大。1、股权溢价不允许作为成本在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相当于对方少缴的土地增值税递延到下游来了(资本结构的一般变化,其税收待遇不变)。2、标的企业未来的税务检查风险。例如,该企业账上有3000万元白条。3、该企业既往少缴的税款遇到的税务检查风险。(不能为目标企业的过去买单,例如:过去偷税)4、该企业的其他潜在负债。(例如:电讯盈科将北京的土地转让后罚款主体依然是华夏房地产公司)

5、“创造境外卖股权”  (一)境外卖股权。将使得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5%下降到10%,所以如果预计到未来将转卖股权,拿地之前就要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去参与拿地是最好的方式。 (二)将增值分段,创造境外卖股权(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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