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新的党费收缴标准。对党员补缴的此前期限的党费,仍按原规定标准收取。
2、党费交纳基数包括月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3、2008年4月1日后月份的党费交纳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4、2008年4月1日前月份的党费交纳比例为:400元以下交纳工资收入的0.5%,401-600元交纳1%,601-800元交纳1.5%,801-1500元交纳2%,1501-以上交纳3%。
5、流动党员交纳党费,实行自报收入制度。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要主动申报缴费期间的月平均收入。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因实行计算机系统自动计算,对缴纳的总数实行四舍五入。
6、对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给予执行毕业第一年每月2元的党费标准。
7、参考2013年石家庄最低月工资标准(1480元),月收入1480元以下的党员,需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党员,需居住地都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无工作证明,凭无工作证明,6个月内享受每月2元照顾,按此标准缴纳党费,每次交6个月,下次交党费如无工作仍需出具无工作证明。
8、对特别困难的党员纳入困难党员台帐进行管理,安排专人详细了解情况,视党员的困难程度给予适当帮扶。
9、广大人事代理党员应增强党性意识,及时主动到流动人员党委办公室交纳党费。本人按期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交纳。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