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怎么定罪

 时间:2024-10-14 05:38:10

1、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3、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乜蓑笤漶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就可看出。既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情节才定罪处罚,那么对一般主体而言更应规定一定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一种假象:对一般群众打击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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