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症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时间:2024-10-16 04:11:47

王淑敏教授曾说如何治怍鲒柔鹱疗强迫症重点在于疾病的定义域诊断标准。

一、定义 强迫症是以巨洙槐猢强迫观念、强迫冲动或强迫行为等症状为主要表现的一种神经症。强迫观念是强入的不想要的思想、想像和冲动;强迫行为是外显的行为或隐蔽的对抗思想,强迫行为是为了减少强迫观念引起的焦虑而采取的各种活动,或以某种方式解释强迫观念。患者深知这些强迫症状不合理、不必要,但却无法控制或摆脱,因而焦虑和痛苦,但在疾病慢性迁延之后,患者的焦虑与痛苦感会减轻,代之以刻板行为。另外,起病于儿童青少年的强迫症其反强迫也不明显。

  这有几个问题值得大家思考:1.强迫观念和强迫行为从理论上来讲应该是成对出现,但实际上临床的缺有极少部分患者仅表现强迫观念或强迫行为,原因如何?2.强迫观念导致痛苦并引起焦虑,强迫行为消除或减少焦虑,仪式化动作或刻板行为是强迫行为的慢性化状态,其减少焦虑是无效的,但患者此时的焦虑感却明显减轻,如何解释?3.没有强迫行为的强迫观念叫做强迫性穷思竭虑,从痛苦体验上来看应该是最强烈的,但患者为何不启动其防御机制,通过强迫行为去消除这些痛苦感? 二、诊断标准 现有对强迫症的诊断主要依据以下三大诊断系统,下面我将一一介绍。

  1. 美国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4版(DSM-IV)的标准:

  (1)具有强迫观念或强迫行为: 强迫观念的定义如下:①反复出现持久的思想、冲动、意象,在病程中的某些时间体验为闯入的和不适当的,并引起显著的焦虑或苦恼。②思想、冲动、意象不只是对现实生活问题的过度忧虑。③病人企图不理会或抑压这些思想、冲动、意象,或以其他思想或行动来中和它们。 ④病人认识到这些思想、冲动、意象是自己的头脑的产物(不是象思维插人那样被外界强加的)。强迫行为的定义如下:①病人感到作为对强迫观念的反应或按照必需严格遵守的规则而被迫做出的重复行为(例如,洗手、摆放物品、核对)或精神运作(例如,祈祷、计数、重复默读)。②这些行为或精神运作的目的在于预防或减少苦恼或预防出现某种可怕的事件或情境。但是这些行为或精神运作与打算中和或预的事件或情境缺乏现实的联系或显然是过分了。

  (2)在病程中的某些时间病人认识到这些强迫观念或强迫行为是过分的和不合情理的。注:此点不适用于儿童。

  (3) 这些强迫观念或强迫行为引起了显著的苦恼,也是费时的(每天花1小时以上),或者显著地干扰了病人的日常生活、职业(学业)功能、社交活动或人际关系。

  (4)如果存在另一轴I的障碍,强迫观念或强迫行为的内容不限于该障碍所有的(例如,进食障碍时专注于食物;拔毛发狂时专注于拔毛发;躯体变形障碍时关注自己的外貌;物质使用障碍时沉溺于成瘾药物;疑病症时关注患严重疾病;性欲倒错时专注于性欲或性幻想;重性抑郁障碍时反复的内疚)。

  (5)障碍不是由于物质(例如:成瘾药物、处方药物)或躯体情况的直接生理效应所致。标明: 自知力不良:目前发作的大部分时间中,病人不能认识到这些强迫观念或强迫行为是过分的和不合情理的。

  2. WHO的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的标准:本障碍的基本特征是反复出现的强迫思维或强迫动作(为简单起见,提到症状时用强迫(obsessional)代替强迫-强制(obsessive-compulsive)。强迫思维是以刻板形式反复进入患者头脑中的观念、表象、或冲动,它们几乎总是令人痛苦的(因为内容为暴力、猥亵方面的,或仅仅因为患者认为其内容毫无意义)。患者往往试图抵制,但不成功。然而,虽然这些思维并非自愿且令人反感,患者认为它是属于自己的。强迫动作或仪式是一再出现的刻板行为。从根本上讲,这些行为既不能给人以愉快,也无助于完成有意义的任务。患者常将其视为能防范某些客观上不大可能的事件,且他们认为事件对患者有害或者是患者造成的危害事件。这种行为通常(但并非总是如此)被患者认为是无意义的或无效的,且反复企图加以抵抗。在病程漫长的病例,抵制可能十分微弱。往往存在植物性焦虑症状;不过,不伴明显植物神经兴奋的内在紧张或心理紧张的痛苦感也很常见。强迫症状,特别是强迫思维,与抑郁有密切关系。有强迫障碍的人常存在抑郁症状,患复发性抑郁障碍的人在抑郁发作时也可有强迫思维。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抑郁症状的加重或减轻一般会伴有强迫症状严重度的平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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