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一):民间借贷(抵押无效问题)

 时间:2024-10-23 15:32:37

1、案例简介:被告甲因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于 2013年4月1日向原告乙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0天,自2013年4月1日到2013年5月1日;同时被告以自己的一处楼房作为抵押,双方在欠条上注明抵押情况,但未做抵押登记。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未果。故诉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

2、以案说法:民间的借贷在当今社会相当普遍,但由于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在写欠条或者借条时总是存在瑕疵,这就导致了自己通过法律来维护权利时可能受到不利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甲向原告乙借款30万元,这一情况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明,因此可以对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予以确认。本案最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抵押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即(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就抵押事宜作了约定,并在欠条上予以注明,但没有在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因此被告所作的抵押的承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因此原告无法就被告的楼房主张抵押权利,这就给原告带来了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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