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中对职工持股行为有哪些规范要求

 时间:2024-10-15 17:06:20

1、一、分类规范职工持股行为(一)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鼓励职工自愿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三)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四)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科研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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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一)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二)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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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对已持有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行为的处理(一)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二)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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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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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五、明确职工股份转让要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转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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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六、规范职工持股资金来源(一)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二)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三)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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