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品销售收人、纳税谪藁钴碳环节、税率扣除等环节都存在诸多避税与反避税问题。
(一)利用会计核算扩大进项税额
由于新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企属蟓彩瘵业对增值税要单独建立账户进行核算。
当期的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因此,进项税额记账时间直接影响当期的应纳税额。企业为此产生了利用核算上的时间差进行避税的可能。企业常用的手法有:
(1)预支材料款或其他货物款,提前取得发票,加大当期进项税额。
(2)实际收到材料少于发票数额时不作冲销,材料或货物款按实际收到数额支付。
(3)退料或退其他货物后,作退货账务处理的同时,不作冲减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从而使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实际进项税额,即加大扣税额,减少应纳税额。
(4)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在运输或存储中发现毁损,需要供货、运输或保险公司支付损失金额,赔偿损失包括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损失。因此,企业收到赔偿金后应冲销已赔偿的增值税损失,但为减少应纳税金,企业不作冲销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二)利用进项税额避税
将非生产用货和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算做生产用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上述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不得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有的企业为避税,在购进时也将这部分进项税额混于生产用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中成生产用货物,在储存、生产过程中改变为上述用途后,不冲销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依然由当期销售税额抵扣,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金。
(三)利用小规模纳税人避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相一致,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相一致。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不能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无以上限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权,一般纳税人享有税款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6%计算税额,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征收税率6%。而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这样就使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相互转换有了避税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