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在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有三种方式。
2、第一,法庭指派。条件是原、被双方都同意法庭指派,如果成立,法庭可以选择任何一个鉴定机构。优点是法庭可以选择水平高、信任度强的鉴定机构,使法官在审判中更易把握。
3、第二,原被双方共同指定。条件是双方都要求去一家指定的鉴定机构去鉴定,如果成立,法庭必须指派这个机构,不能自由选择。优点是非常公平,双方都能接受。
4、第三,随机摇号。条件是双方没有要求相同的鉴定机构,则由法院摇号指定。这样做的优点在于选择面冷觋溪诠宽,随机性更大一些。而缺点在于参与缦糸谎坩摇号的鉴定机构虽然同属一个执业资格类别的鉴定范围内,但是各个鉴定机构分别都有自己擅长的方面,如果将某一专业领域的案子通过摇号的方式选定并非这一领域专长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损害的可能还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5、综合以上所述,原被告双方还是对于涉案案件应有充分的认识,提前了解国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可选择第二种共同指定鉴定机构的方式,向法院提供3个左右的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让法食锶核苦院在双方提供的重合的鉴定机构中指定,此种方法较为妥当,有利于确定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以向法院提供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6、最后,如果大家觉得小编打字辛苦,而您又有一些收获的话,希望大家能在下面投个票,点个赞,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