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20分给予照顾:1、烈士子女考生2、现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二)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10分给予照顾:1、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和伤残人民警察2、见义勇为人员本人,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5分给予照顾:1、归侨(华侨)子女考生2、台湾省籍考生3、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初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