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41条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确立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为: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夫妻双方合意。
2、2003年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下称“第24条”)确立夫妻共同债务以时间为标准的推定规则。
3、根据该条,除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的以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实质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个人债务为例外。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