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要求拟上市企业必须股权稳定清晰,不存在纠纷,找律师网指这是上市必须具备的实质性条件之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同样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而包括股权回购在内的对赌条款,则使得拟上市公司存在股权变动的可能,这是作为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所不允许的,“在多次会议和培训上,监管层明确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协议、业绩对赌协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等五类PE对赌协议,都是IPO审核的禁区,所有签有这类协议的公司都必须在上市前清理”。
3、以2011年4月登陆创业板的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300201.SZ,海伦哲)为例,该公司曾于2008年10月接受深圳市众易实业有限公司(“众易实业”)等公司投资,法律猫指并附加对赌协议,如果海伦哲在2011年12月31日前未能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或公司发行股票的申请未被中国证监会核准,众易实业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机电公司”)接受让众易实业所持的海伦哲全部或部分股份,并按年收益率10%计算收益支付给众易实业。2010年10月上市前夕,海伦哲紧急撤销了与机电公司等公司的对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