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
2、《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