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离婚时约定膊蜾踬简房屋归子女所有的这种情况非常普遍,目前司法界还存在诸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父母离婚约定房屋归子女的行为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王利就是采用此观点,依据的是《合同法》“赠与人在赠与距谗堆勋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法第二款还有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离婚协议中的将房子赠与孩子的这种情况,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设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所以,即便定性为赠与,这种赠与行为也是不能撤销的。 徐春艳说,夫妻双方作为离婚协议的主体,在离婚协议中将共有房产归属子女的约定,该夫妻双方的该约定仅处于要约状态,并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即使成年子女在离婚协议之外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因子女并非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子女也无资格以权利人或第三人的身份在父母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中与父母达成房产赠与合同。 徐春艳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房产归属子女,属于“经由指令而为给付”的合同,离婚当事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由于子女仅具有受领给付的地位,若夫妻离婚后,在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前,协商变更离婚协议的,适用有关合同变更的规定,不受子女的限制。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房产归属子女,一方拒绝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的,子女无独立请求权,无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只能由父母一方向另一方提起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