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促进了国际投资法的自由化。但是随着自由市场化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发现其所暴露的问题和导致的后果。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很多时候会忽视或者是加剧环境破坏,侵犯人权以及损害劳工权益等。在外国直接投资中要求考虑到可持续发展问题,这表明在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外资领域都要考虑到可持续发展问题。2012年的世界投资报告中提出“可持续发展之投资政策框架”。“可持续发展之投资政策框架”的核心在于共享增长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是制定与经济发展目标或产业政策相协调的投资条约,强调负责任的投资行为,要求符合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可持续发展投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投资与人权。以市场为主导的经济行为容易产生恶性竞争,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浪费,尤其是垄断竞争行为,扰乱资源分配方式,构成了利维坦式的经济模式,不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正义。国际投资协定中需要可持续发展,就要尊重、保护人权。在投资协定中应该体现为人权服务的理念,遵循人权的原则并实现其宗旨,才可以在更加广阔的领域实现社会正义、健康和稳定发展。可持续发展目标是基于千年发展目标的成功经验,旨在完成消除所有形式的贫困。可持续发展目标再次强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在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包容、环境可持续性和包括和平与安全在内的善治,这些目标再次强调权利是发展的核心目的,同时还明确了人权的重要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全球性的目标,适用于所有国家政府和企业界以及民间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以一体化的方式来实现这些目标,而不是分别或逐一实现这些目标;(2)投资与环境。在国际投资中,首先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以及履行国际职责,东道国需要向外国投资者承诺为其提供一个稳定的以及可预测的投资环境并为其提供投资保护。另一方面,国际投资可能会阻碍东道国关于低碳经济措施的实施。东道国对于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能会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为推动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发展,投资法律法规(包括国际投资协定、投资者母国规范境外投资的法律)应当加强环境保护。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与确保政策空间,最为关键的是要在投资协定中起草更为限缩且有针对性的东道国实体义务,同时例外条款可起到补充作用。并且东道国应当在国际投资协定项下承担不降低其本国法律要求以吸引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外国投资的义务。只有当东道国开始“选择”而非简单地“吸引”外国投资时,可持续发展目标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