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在痔疟宿簪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5、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6、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 域的。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2001年7月30日民政部令第23号发布)第四条、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