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的肇事车辆所有权的认定

 时间:2024-10-26 07:37:34

我国《品疏饯懒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但并不表示此登记就等同于所在权登记。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知,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可通过登此暄跬烷记、交付或者由当事人约定三种方式取得,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都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关于机动车所有权实行登记取得的规定,因此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应当实行交付取得或者经当事人约定取得。

步骤|方法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认为,公安机关实行机动车辆登记制度,对各机动车办理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该车辆上路行驶的登记,而非车辆所有权的登记,也就是说机动车登记证书与行驶证上所登记的车主并不一定就是机动车的所有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中也提出,以买卖合同出让机动车辆的,机动车所有权从交付转移。即若无特别约定,机动车的所有权实行交付取得制度。

综上所述,机动车所有权实行公安机关登记取得,无任何法律依据,更是一种错误认识。在机动车挂靠经营中,实际出资购买人即挂靠人才是车辆在法律上的真正车主,依法享有机动车占有,使用、收益及所有权;而被挂靠人仅是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义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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