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斟葬瞬闸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领取流程 本市城镇户口:单位在个人失业后15日内将档案转街道,个人需在失业后60日内到街道社保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带齐相关材料申领失业保险金; 外地城镇户口:本市内流动的由社保转移单转移;回原籍的可以办理失业保险跨省转移; 农民工:申领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4、领取准备材料单位所需要准备的材料,全部需加盖公章:1、单位出具的解聘通知书和相关档案材料;2、社保局统一格式4联式,失业证明;3、社保局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失业登表;4、社保局统一格式一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个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身份证等。 注意事项: 相关手续需要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办理有效。
5、失业保险金领取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 领取期限 满1年不足2年 3个月 满2年不足3年 6个月 满3年不足4年 9个月 满4年不足5年 12个月 满5年不足7年 15个月 满7年不足8年 16个月 满8年不足9年 17个月 满9年不足10年 18个月 满10年不足11年 19个月 满11年不足12年 20个月 满12年不足13年 21个月 满13年不足14年 22个月 满14年不足15年 23个月 满15年不足20年 24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