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总体方面来看,主要有一下内容:1.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中提供的所有材料和信息要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申请机构应当配合协会的核查方式,如约谈高管、前往实地检查等;3.申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相关法律法规,愿意接受基金协会的自律管理,并配合各项自律检查、4.现行的监管要求新登记完成的管理人要在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与注册地所属的地方证监局主动联系;5.申请机构应当根据提供提示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与填报信息保持一致,重要的章程、制度文件、说明材料等需确保签章齐全完整。
2、对申请机构基本设施和条件要求,如从业人员、营业场所、仿瓤僭蚋资本金、管理制度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内控的要求。申请机构应当有健全的内控机制,内控岗位职责分明且有足够的专业能力,有完善的内容措施,并能对内控工作进行持续的评价和监督。2.对资本金的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充分评估自身业务发展情况,确保实缴资本金能够保证申请机构的有效运转,资本金应当能够覆盖申请机构一段时间内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需要针对资本金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注意,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资本未达到认缴资本的25%,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3.对办公场地要求。申请机构需要有实际办公场地并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场地不在一起的,申请机构需要对分离的合理性给予解释。律师事务所需要对办公场地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4.对财务方面的要求。申请机构应当有健全的财务体制。提交私募登记申请时,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情形。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保证资金往来真实合理。5.对展业情况的要求。申请机构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前已实际展业的,应当说明展业的具体情况,并对此事项可能存在影响今后展业的风险进行特别说明。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应确保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6.对特殊目的载体的要求。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某只基金的设立或投资目的,出资或派遣员工专门设立的无管理人员、无实际办公场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载体(包括出于类似目的为某只有限合伙型基金设立的普通合伙人机构),无需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中如实填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