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办理机构: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申办对象条件和所需提交的登记材料: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登记的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1、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2、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及章程核准表;
(7)银行账号备案表;
(8)刻章备案表;
(9)单位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