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午间(12时至14张虢咆噘时)和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活动。
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午间(12时至14时)和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扩展资料:
根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三)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四)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
(五)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