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司法解释》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迟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承包人均有通知的义务。发包人、监理单位经常在签证单上签署“不同意追加费用”或“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有何良策?
2、如果属于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承包人可以要求按照定额审价;
3、如果是合同范围之外的工程,承包人需要保留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凭证,然后结合其他签证据实结算;
4、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在工程的关键线路上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及时收集并保管证据,包括使用照片、摄像等手段固定证据;
5、前述几种情况实际上都已进行索赔程序,承包人有一项工作必不可少,即在建设单位或建立单位签署“不同意追加费用”或“工期不予顺延”后面声明,承包人不同意或有异议,并将日期和时间签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之后;
6、承包人可以申请审价单位进行审价,也可以在竣工结算时提出追加,如果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解决。
7、实践中,因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很多,处理起来的方式也不一样,遇到这种情况,建议您及时咨询或聘请专业建筑律师来帮忙处理解决。
8、建筑工程部是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部门之一,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包括:工程欠款、工程合同、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建设工程设计、监理、总分包、采购、造价咨询各类合同制定、审查、谈判;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及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建筑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设工程履行、代建、结算、索赔、质量、造价争议解决;建设工程保修及质量保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