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不按照规定车道通行,驾驶人记3分,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记分,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3、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4、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扩展资料
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