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3、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5、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后起5日内,将单溴腻男替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