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4、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5、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
6、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