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刳噪受刃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撸赳咸米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本案中,如果三地的财产均为不动产,从《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来看,要办理继承公证,应到各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同时为便民,各公证机构之间可以就共通的材料实行处际共享,或委托当地亲友办理,这样既不会特别加重当事人负担,也不会使公证服务手续特别繁琐。
2、如果当事人在一地办理了全部遗产的继承公证,从理论上来讲,只涉及公证受理区域问题,应受行政法(公证管理法律规范)调整,在公证书未撤销之前,公证书对外效力应不受影响。但是,实务中也有可能面临“连受理权限都没有,公证书当然无效”的指责,因此,应尽量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
3、房管部门对房屋进行登记时,对证据材料当然拥有审查的自主权。请关注住建部于2012年6月1日施行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其“附录B 登记申请材料要求”B.0.17内容:经公证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房地产的公证应由房地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