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公司辩称:乙公司依法解除与甲某等人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2015年7月15日,公司召开座谈会,会议讨论公司当前的经营现状等且未下调员工工资。2015年7月16日上午8点15分许,甲某等人在公司门口聚集非法罢工怠工,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对公司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在公司管理人员要求其回到工作岗位上后,甲某等人继续在公司门口集未回到工作岗位。2015年7月16日下午,公司依法将此事向江苏省扬州市某工会进行了汇报,并依据《劳动合同法》、《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甲某等人依法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7月16日17时30分许,甲某等人第二次围堵在公司门口。综上,请求驳回甲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2、事实上,甲某等人于2015年7月15日接到乙公司单方面调整薪资的通知后,与乙公司多次沟通,但未与乙公司达成一致,2015年7月16日上班前,甲某等人与其他同事接到乙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电话通知的情况下,在单位门口等待领导出面给予答复,但到了上班时间就自觉回到工作岗位上,完全不存在闹事的情形。对于上述甲方等人的主张,需要有基本的证据证明。
3、【法院判决】乙公司以甲某等人非法罢工、怠工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显然不当,甲某等人据此要求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超出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乙公司已为甲某等人缴纳失业保险,甲某等人也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其中对于工作年限满1年的,法院支持劳动者要求乙公司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的诉讼请求;对于工作不满一年的,要求乙公司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4、【律师说法】1、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厢咆廨炝某等人要求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否得到支持。甲某等人称乙公司以其闹事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理应支唉趸堤跏付赔偿金。乙公司辩称,乙公司依法解除与甲某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2、甲某等人是否存在严重违纪的行为是案件的争议要点,也是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的依据。本案中,虽乙公司在《员工奖惩办法》中规定了有非法怠工或罢工或煽动罢工之具体事实者,属严重违纪,乙公司可以违纪解约,但甲某等人聚集在乙公司单位门口的行为因事出有因,故不足以认定为非法罢工、怠工且严重违纪。因此乙公司解除与甲某等人的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3、综观本案,甲某等人的行为系因对乙公司公司提出降低产品单价可能影响其工资报酬存有异议,该行为虽有不当,但系甲某等人采取该方式表达不同意降低产品单价可能致降低薪酬的诉求的方式,事出有因。虽乙公司与甲某等人对聚集后有无回到工作岗位上各执一词,现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这一事实,但结合甲某等人聚集的时间点、时间长短及相关法律规定对非法怠工或罢工等行为的认定,尚不足以认定为严重违纪。4、综上,乙公司以甲某等人非法罢工、怠工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显然不当,甲某等人据此要求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超出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