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严格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保障施工安全生产、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对发现的违法施工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和帐茱痦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