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创意项目未最终形成相应的物质或者智力成果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之规定将能给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要做到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保密措施。
2、创意项目一旦形成相应的物质或者智力成果应尽快申请相应的备案或者注册以保证权属明确以及权利形成的初步证明。例如,作品完成后及时进行版权登记,商标确认后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专利技术完善后及时申请专利,在自己的知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特有的包装、装潢后要注意留下形成时间的有力证据等。一旦被侵权,则可以依据相应权利寻求法律的相应保护。
3、一旦欲以创意作为标的与他人合作,应在一接触时即签订《保密协议》,并声明创意项目的价值以及泄密后将造成的损失,以此来保护作品中所反映出的思想或信息,这样即便不能达成最终的合作意向,创意者仍然有机会寻找下一个合作者,并享有在作为商业秘密的创意被侵权后获得赔偿的权利。
4、已经可以作为市场运作的创意项目通过法律形式发出一个有效的出售或者合作的要约,并固定证据,以及接收者将创意付诸实施而不履行支付义务时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