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有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茹霭庖褙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有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第二,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解散,应当有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存续,但不谀薜频扰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刮茕栓双法定补偿费用以及胶南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3、第三,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应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增资、减资、合伙人变更,以及终止清算的,应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