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出生的 所需材料2-7
2、书面申请报告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父母一方(落户方)户口簿
5、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或非婚生育声明
6、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
7、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8、国外出生的 所需材料9-13
9、书面申请报告
10、出生证明(非中文的需要提供经公证的翻译件)
11、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12、父母婚姻状况证明(非中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翻译件)
13、子女及父母入境使用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14、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其中婴儿出生1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进行核查。婴儿出生5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委托落户地派出所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当场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