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4、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
5、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6、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7、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8、拒不参加学习与考试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用。
时间:2024-10-11 19:33:24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4、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
5、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6、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7、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8、拒不参加学习与考试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