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现实情况可以概括为两大类:1.多重规范并用下的证明责任分配。除了《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第5 号(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以及部分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证明责任的分配有规定之外,《证据规定》第7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在新《民诉法解释》出台前,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时多重法律规范合力下的结果。但是多重规范的适用,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还容易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导致法官们在实践中往往信奉真相进行裁判的现象。虽然新《民诉法解释》对证明责任分配做了相应的调整,但是这种调整能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尚且未知。
2、分洧粽袄淖配不一的证明责任分配。民间借贷中,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大难题,也是学界和实务界关注最多的问题。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不同却类似的案件或者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醑穿哩侬对于同一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有不同的分配,主要表现为: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要件事实分配不一致和借款履行与否要件事实分配不一致。这些不一致是导致同类案件或者同一案件不同阶段依据不同标准得到不同裁判的主要原因。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一致呢?我归纳出以下几种原因:首先,由于民事实体法规则的不够具体和完善,在某种程度上不同的法官对证明责任具体规则的理解不同,因此产生了适用上的差别;其次,当事人在形成借贷关系过程中的法律观念等缺失,使得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在某些情况下有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在审判实务中,运用相关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当事人取得诉讼成败的关键因素,得到证明的案件事实也是法院做出有效裁判的依据,而由于民间借贷自身的某些不规范性或者所谓的特殊性[1]导致案件的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意味着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该承担败诉的风险,也意味着法院必须依拟制法律上的真实进行裁判)。事实上,在有些法院的裁判文书中,针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和理由并未清晰表述,也并非所有的判决都会具体阐述判决中援引明责任分配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并具体说明证明责任分配给谁。但是在实务中,法官们往往会探究一个客观真实,希望还原事实的真相从而得到一个符合真相的判决。
3、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是在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大的前提下的具体适用,所以要遵循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要顾及民间借贷自身的特殊性,比如明确相关借贷关系事实、还款期是否届满、借款本金及利息履行情况如何等法律要件事实。还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比如某些地域的借贷习惯、当事人对相关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熟悉程度等因素进行平衡。所以我认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赋予法官相应的分配证明责任的自由裁量权是有必要的,而且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客观事实的调查也是有必要的。因为民间借贷的形式多种多样且复杂性高,所以针对某些案件查明真相往往会更利于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配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责任。诉讼时效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诉讼时效完成事实、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事实和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又重新计算的可能性,在司法审判中要明确这些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对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十分重要,所以知悉诉讼时效制度的举证责任应该如何分配的问题是案件判决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