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病医疗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
2、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3、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4、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5、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6、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时间:2024-10-12 20:14:46
1、大病医疗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
2、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3、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4、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5、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6、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