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法院不予受理。 因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调解意见,属于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该调解意见的起诉。
2、 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
3、 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4、 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法院不予受理;认为分配决议、方案没有给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诉要求平等待遇的,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但对于逗垅型巢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经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的,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 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法院不予受理
6、 村委会强制缴纳入户费等费用的纠纷,以及村民要求村委会退还被强制缴纳的入户费的纠纷,法院将不予受理。
7、 村委会及组织,因选举换届、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剞脑惨丁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当事人因土地征用费用的处理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不受理,有庙堠杼寺关机关也难以解决。无论是因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用费产生了争议,还是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征用费发生了争议,乡(镇)政府或县政府都不应当用行政手段进行处理。因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争议不属于行政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