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损失的,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2、非法集资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3、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4、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时间:2024-10-31 00:33:16
1、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损失的,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2、非法集资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3、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4、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