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班:经济舱免费车茹踪鳗托运20kg,头等舱免费托运4okg。逾重行李按成人最高经济舱直达票价的1.5%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国际航班:经济舱免费托运23kg,公务舱免费图云32kg。超重 24~32KG(含) 1000元/件
南航:头等舱的乘客,免费行李额度可放宽到3件,每件不超过32公斤,经济舱的乘客涉及日本、美洲、澳新、俄罗斯、迪拜的航程,享受免费行李额度是2件,每件不超过23公斤。在涉及日本、美洲、澳新、俄罗斯、迪拜的航程,如果超件第一件,重量在23斤以下,行李尺寸小于108厘米,收费标准是1000元,超件的第二件则收费2000元。
总之各个航空公司的规定各有不同;
拓展资料:
9.2. 托运行李
9.2.1. 行李一经向吉祥航空交运,吉祥航空为每件托运行李签发一张行李牌。(托运行李规定,详情参阅吉祥航空官方网站www.juneyaoair.com)
9.2.2. 旅客应该在行李被收运之前贴上姓名或便于识别的其它个人标记。
9.2.3. 托运行李将与旅客同机载运,如果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同机载运,吉祥航空将向旅客说明,并将托运行李改在下一航班运达。
9.2.4. 托运行李要用行李箱或其它合适的容器包装,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压力,以保证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对于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吉祥航空可以拒绝作为托运行李收运或不承担损坏的赔偿责任。
9.2.5. 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50千克。体积不超过40×60×100厘米,体积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吉祥航空同意方能托运。
9.3. 非托运行李
9.3.1. 非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5千克,体积不能超过20×40×55厘米。 (免费随身携带物品规定,详情参阅吉祥航空官方网站www.juneyaoair.com)
9.3.2. 带上飞机的行李,应能置于旅客的前排座位之下或客舱顶部行李架内,根据本条件9.3.1标准的判断认为是过大或过重的物品不得带入客舱。
9.3.3. 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2件非托运行李;持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1件非托运行李。
9.3.4. 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非托运行李,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9.3.5. 超过100Wh但小于160Wh的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仅可作为非托运行李携带;每位旅客只能携带2块上述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并做好符合民航局及吉祥航空安全运输要求的防护措施。
9.4. 免费行李额
9.4.1.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千克,经济舱旅客为20千克。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每个婴儿可免费托运婴儿手推车1辆。(免费行李额规定,详情参阅吉祥航空官方网站www.juneyaoair.com)
9.4.2.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按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9.4.3. 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原舱位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9.4.4.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吉祥航空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9.4.5. 残疾旅客辅助设备(包括但不仅限于轮椅、手杖、假肢)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可以额外免费运输。
9.5. 逾重行李费
9.5.1. 旅客的托运行李,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支付逾重行李费。
9.5.2. 收取逾重行李费,向旅客出具逾重行李票。
9.5.3. 逾重行李费率:每千克按当日所适用的单程直达成人经济舱公布票价的1.5%,收费总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9.6. 行李声明价值
9.6.1.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千克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9.6.2.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吉祥航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吉祥航空有权拒绝收运。
9.6.3. 吉祥航空按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件9.6.1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9.6.4. 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不计入在免费行李额内。
9.6.5. 旅客办理声明价值的托运行李仅限于整包行李。行李中的任何单个物品不得办理声明价值。
9.6.6. 旅客非托运行李和占用座位的行李运输不办理声明价值。
9.7. 行李的收运
9.7.1. 拒绝运输权
9.7.1.1.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吉祥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9.7.1.2. 旅客的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吉祥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9.7.1.3. 旅客携带了属于限制运输的物品,如旅客没有或拒绝遵守吉祥航空的限制运输条件,吉祥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的运输。
9.7.1.4.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如因其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原因不符合吉祥航空运输条件,吉祥航空应请旅客加以改善,如旅客不能或拒绝改善,吉祥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9.7.2. 检查权
吉祥航空为了运输安全原因,可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旅客拒绝检查,吉祥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9.7.3. 收运要求
9.7.3.1.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吉祥航空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填写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或者在行李识别联上填写托运行李的件数。
9.7.3.2. 吉祥航空只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
9.7.3.3. 吉祥航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
9.7.3.4. 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吉祥航空应经旅客同意,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吉祥航空相应的运输责任。
9.7.4. 行李载运
9.7.4.1.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吉祥航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后续航班上运送。
9.7.4.2. 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吉祥航空可拒绝收运旅客的逾重行李。
9.7.5. 小动物(本公司暂不承运小动物),但符合本条件9.1.3.3规定的“服务犬”除外。
服务犬(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在符合吉祥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由具备乘机条件的行走不便的旅客、盲人旅客或聋人旅客本人带入客舱运输,应提供服务犬(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的身份和检疫证明,服务犬(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9.7.6. 外交信袋
9.7.6.1. 外交信袋应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吉祥航空也可按托运行李办理,但吉祥航空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9.7.6.2. 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9.7.6.3. 外交信袋运输需占用座位时,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经吉祥航空同意,方可予以运输。
9.7.6.4. 占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总重量不得超过75千克,总体积不得超过40×60×100厘米。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运费按下列两种办法计算,取其高者:
a) 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实际重量,按逾重行李费率计算运费;
b) 根据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数,按运输起讫地点之间,与该外交信使所持客票票价等级相同的票价计算运费。
9.7.6.5. 机要交通人员携带的机要文件,按本条的规定办理。
9.7.7. 违章行李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吉祥航空按下列规定处理:
9.7.7.1. 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吉祥航空有权拒绝运输;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9.7.7.2. 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9.7.7.3. 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9.7.8. 行李退运
9.7.8.1. 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9.7.8.2. 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9.7.8.3. 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9.7.8.4. 由于吉祥航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如安排旅客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应办理行李退运,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和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9.8. 行李交付
9.8.1. 行李交付
9.8.1.1.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9.8.1.2. 如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吉祥航空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吉祥航空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9.8.1.3. 吉祥航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9.8.1.4. 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吉祥航空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对延误行李不收取保管费。
9.8.1.5. 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应即认为该行李已经按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9.8.1.6. 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吉祥航空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吉祥航空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吉祥航空不承担责任。
9.8.2. 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还无人认领,吉祥航空可按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9.8.3.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9.8.3.1.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或损坏,吉祥航空或其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
9.8.3.2. 因吉祥航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应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头等舱人民币200元/晚,经济舱100元/晚。
9.9. 行李赔偿
9.9.1. 吉祥航空的责任
9.9.1.1. 旅客的托运行李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延误、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吉祥航空应承担责任。
9.9.1.2. 吉祥航空能够证明为了避免延误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9.9.1.3. 托运行李的损失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的,吉祥航空不承担责任。
9.9.1.4. 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造成该旅客伤害或其行李损失,吉祥航空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吉祥航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赔偿吉祥航空的所有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9.9.1.5. 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本条件9.1.2所列物品的丢失或损坏,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9.9.1.6. 在联程运输中,吉祥航空仅对发生在其承运的航线上的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9.2. 赔偿限额
9.9.2.1. 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9.9.2.2. 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如无法确定丢失的行李重量,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
9.9.2.3. 行李损坏时,按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行李箱损坏,赔偿金额按行李箱自身重量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或负担相应的修理费用。
9.9.2.4. 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吉祥航空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赔偿。
9.9.2.5. 由于吉祥航空原因导致发生在上、下飞机期间或机上的事件造成旅客非托运行李灭失,吉祥航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9.9.2.6. 行李赔偿时,对赔偿行李收取的逾重行李费应退还,已收取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9.9.2.7.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9.9.2.8.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吉祥航空应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偿,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吉祥航空有权追回全部赔偿。
9.9.3. 赔偿要求
旅客的托运行李丢失或损坏,应按本条件9.9.4.规定的期限向吉祥航 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并随附登机牌或身份证/护照复 印件、行李牌的识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 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9.9.4. 索赔和诉讼期限
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如有索赔要求,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应在发现损 失后向吉祥航空书面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应自收到 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至迟应自托运行 李交付旅客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否则就不能向吉祥航空提出 索赔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