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准备赴澳门定居的证明材料: A、夫妻双方合法婚姻证明材料、直系亲属证明、近亲属证明; 注明: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B、配偶一方在澳门的永久居住资格证明; C、在澳年老父母健康状况证明,如:澳门医院证明(对身体不健康者而言) 注明:年老指:父亲达到60岁以上,母亲达到55岁以上; D、在澳门生活父母身边无子女的有关证明; E、在澳门独生子女,内地父母无人照顾,须在澳门亲属同意照顾或抚养证明; F、在澳门直系亲属产业状况证明,如:律师公证、商业注册证明、产权证明等; J、在国内子女拥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2、申请人必须当地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入境处填写赴澳门定居申请表,并提交所有证明文件材料;
3、当地公安局入境处受理后,核实申请人材料真实性和手续是否齐全;
4、入境处审核通过后,根据每年每个地区有配额排期,申请人排队等候通知;
5、申请人接到当地入境处通知后,领取一次性前往澳门单程通行证;
6、申请人凭证明赴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注销户口;
7、申请人30天内赴澳门口岸入境处办理所有手续;
8、申请人领取澳门临时居民身份证和回乡证;
9、要求申请人在澳门居住满七年后,便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