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保金是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缴纳的。蒌舟镗账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2、残保金年应交纳额等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安置比例乘上年公司在职职工人数减去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税务机关会进行催缴,催缴后仍不缴纳的,除补交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日期,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如迟迟拒不缴纳,由法院强制缴纳欠款和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
4、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5、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单位,可申请免缴残保金。
6、单位遭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等不可抗力自然灾朵隗酮疸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残保金应缴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