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的日期如何记忆

 时间:2024-10-20 14:50:59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票据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票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为了控制商业信用,《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票据法》第108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照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票据时效与民法一般时效的关系:票据时效实行短期时效制度,超过时效期间,票据权利即丧失。但票据关系的产生都与一定的票据基础关系相牵连。因此为了平衡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的实质利益关系,在票据债务人实质占有利益的情况下,允许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再依照民法一般的时效规定,请求票据债务人返还所得利益。

3、《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票据法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由于票据法没有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二年,自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次日起算。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的日期如何记忆

扩展资料:

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了尽快地支付票据金额,解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作出了规定。第一,对于远期汇票,从票据到期日开始,如果在二年之内,持票人持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2、第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计算,持票人超过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则丧失该票据权利。第三,对于支票,持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持续不行使的,则该张支票的权利即丧失。
3、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了防止追索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拖延时间,造成票据债务长期得不到了结,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也作出了规定。第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内不行使,则丧失该追索权。第二,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从清偿日起或发生清偿纠纷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则该再追索权因此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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