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与习惯的接受主体范围:习惯的保有者在人数上占据绝对优势;但法律支持者在国家正常运作中,一般处于管理地位。质疑之声如滚雪球向执行者决策袭来时,沉寂后也回音阵阵。
2、法律与习惯的内容: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总和,以公正平等为实质追求,适时跟进,体系趋向完备;习惯是主观经验的偏向表达,不仅体现区域文化差异,也因流传口语化,不易保存与更正。
3、法律与习惯的效力:法律是习惯适用的最低标准,遵守法律的习惯才具备效力。以比较热门的母亲与女朋友同时落入水中,身为男方你救谁的问题为例,选择爱情价更高,救女友的行为构成对救助母亲的不作为犯罪,是一种不被法律认可的习惯,无效且具有追责性。
4、法律与习惯都是纠纷解决的方式,习惯在先的形成历史肯定了其具有可取性,法律智慧的完善离不开习惯提供的土壤。考虑知识接受范围的实际,以法律为底线纠正习惯,使两者有力配合是奋斗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