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以下简称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2、 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凭医生处方在院外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方式支付医疗保险饶主碌妒待遇: (一)参保人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顾疫挚渝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按协议约定结算; (二)参保人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划扣%3B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4、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
5、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
6、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在本市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