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缺失的表现的一些认识:
1.会计人员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
目前我国的就业压力比较大,为了保住饭碗很多会计人员迫于压力屈服于老板的意志,而将会计的责任抛于脑后,这种对法律责任没有足够重视的态度,直接导致造假账、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2.单位的负责人对自身要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不充分
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只是一味的追求利益,没有法律概念,甚至迫使会计人员采用非法手段,无视会计法律,甚至其中很多负责人不懂会计,对于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决策没能及时的监督和考核,导致企业的财务缺乏有力的内部控制机制。
3.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存在认识误区
目前对于虚假的会计信息的认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应该通过会计专业的角度来判定,一种则是认为要根据法律的角度来确定。两种观点没有达成一种共识,致使对于实际工作中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至今仍存在着分歧。
4.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有力的外部保障体制
我国目前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制裁监督机构跟其他的违法行为是一样的,都是依靠检察院进行监督执行,缺乏一个专门的有力的行政部门,保障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得到有效执行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