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6月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明确: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2、2020年6月30日,上海市发布《关于本市人社领域涉及2019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相关事项的说明》:2020年7月1日起,以9339元/月作为计算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的参考水平。
3、2020年7月1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2020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2020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29732元和5360元。
4、2020年6月30日,天津市发布《关于201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0年度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度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323元计算。
5、重庆市发布《关于重庆市确定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429元。
6、各地应有根据实际情况做调整的不同政策及调整标准,可关注当地社会保障局等官方网站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