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计 划 是 一 项 设 有 配 额 的 移 民 吸 纳 计 划 , 旨 在 吸 引 新 入 境 而 不 具 有 进 入 香 港 和 在 香 港 逗 留 权 利 的 高 技 术 人 才 或 优 才 来 港 定 居 , 藉 以 提 升 香 港 在 全 球 市 场 的 竞 争 力 。
计 划 宗 旨
1、本 计 划 是 一 项 设 有 配 额 的 移 民 吸 纳 计 划 , 旨 在 吸 引 新 入 境 而 不 具 有 进 入 香 港 和 在 香 港 逗 留 权 利 的 高 技 术 人 才 或 优 才 来 港 定 居 , 藉 以 提 升 香 港 在 全 球 市 场 的 竞 争 力 。 获 批 准 的 申 请 人 无 须 在 来 港 定 居 前 先 获 得 本 地 雇 主 聘 任 。 所 有 申 请 人 均 必 须 首 先 符 合 基 本 资 格 的 要 求 , 才 可 根 据 计 划 所 设 两 套 计 分 制 度 的 其 中 一 套 获 取 分 数 , 与 其 他 申 请 人 竞 争 配 额 。 两 套 计 分 制 度 分 别 是 「 综 合 计 分 制 < 」 和 「 成 就 计 分 制 」 。 获 批 准 的 申 请 人 可 带 同 配 偶 及 1 8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来 港 , 惟 其 必 须 能 自 行 负 担 受 养 人 在 香 港 的 生 活 和 住 宿 , 不 需 依 赖 公 共 援 助 。适 用 人 士 本 计 划 不 适 用 于 右 列 地 区 的 国 民 : 阿 富 汗 、 亚 尔 巴 尼 亚 、 柬 埔 寨 、 古 巴 、 老 挝 、 朝 鲜 、 尼 泊 尔 及 越 南 。
甄 选 机 制
1、第 一 阶 段 : 基 本 资 格 根 据 本 计 划 提 出 申 请 的 人 士 , 必 须 首 先 符 合 一 套 「 基 本 资 格 」 的 要 求 , 然 后 才 能 根 据 计 划 所 设 的 两 套 计 分 制 度 的 其 中 一 套 获 取 分 数 。
2、第 二 阶 段 : 计 分 制 度 符 合 「 基 本 资 格 」 所 有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 可 选 择 以 「 综 合 计 分 制 」 或 「 成 就 计 分 制 」 的 方 式 接 受 评 核 。 「 综 合 计 分 制 」 下 设 五 个 得 分 范 畴 , 而 「 成 就 计 分 制 」 则 设 有 一 个 得 分 范 畴 。 「 综 合 计 分 制 」 设 有 最 低 及 格 分 数 , 选 择 以 「 综 合 计 分 制 」 获 取 分 数 的 申 请 人 应 先 评 估 其 个 人 资 历 是 否 已 达 到 最 低 及 格 分 数 , 才 提 交 申 请 。
3、第 三 阶 段 : 甄 选 程 序 甄 选 程 序 会 定 期 进 行 , 为 申 请 人 分 配 名 额 。 在 每 次 甄 选 程 序 中 , 同 时 符 合 「 基 本 资 格 」 并 在 「 综 合 计 分 制 」 下 累 计 得 分 达 到 最 低 及 格 分 数 的 申 请 , 及 符 合 「 基 本 资 格 」 并 在 「 成 就 计 分 制 」 下 获 得 分 数 的 申 请 , 依 总 得 分 排 列 名 次 后 , 得 分 较 高 的 申 请 将 获 提 选 作 进 一 步 评 核 。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 下 简 称 「 入 境 处 处 长 」 ) 可 就 如 何 根 据 本 计 划 评 核 、 评 分 及 分 配 名 额 征 询 一 个 谘 询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 该 谘 询 委 员 会 由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行 政 长 官 委 任 的 官 方 及 非 官 方 成 员 组 成 。 谘 询 委 员 会 将 考 虑 香 港 的 社 会 经 济 需 要 ﹑ 各 申 请 人 所 属 界 别 及 其 他 相 关 因 素 , 向 入 境 处 处 长 建 议 如 何 分 配 每 次 甄 选 程 序 中 可 分 配 的 名 额 。 得 分 较 高 的 申 请 人 不 一 定 获 分 配 名 额 。 每 次 甄 选 结 果 会 在 入 境 处 网 页 公 布 。 由 于 甄 选 程 序 需 时 , 除 非 入 境 处 向 有 关 申 请 人 发 出 申 请 被 拒 絶 的 通 知 , 否 则 申 请 人 可 视 其 申 请 为 正 在 办 理 中 。
4、 第 四 阶 段 : 原 则 上 批 准 在 甄 选 程 序 中 获 分 配 名 额 的 申 请 人 将 获 发 一 封 「 原 则 上 批 准 通 知 书 」 , 在 接 获 该 函 件 后 , 有 关 申 请 人 须 亲 身 前 来 香 港 出 席 会 面 , 并 出 示 其 在 申 请 期 间 递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便 入 境 处 查 证 。 申 请 人 可 以 访 客 身 份 来 港 出 席 上 述 会 面 。
5、第 五 阶 段 : 获 签 发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在 入 境 处 满 意 查 证 所 有 文 件 而 且 各 相 关 申 请 程 序 均 告 完 成 后 , 获 批 准 的 申 请 人 可 根 据 本 计 划 获 发 逗 留 香 港 的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基 本 资 格 :
1、 “香港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是香港一项没有配额的人才引进计划,每年的名额有1000个,2006年6月28日由香港入境处正式公布实施。这个计划旨在吸引内地及海外的优秀人才来港发展,以此来加以提升香港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优才计划”采用的是“综合计分制”和“成就计分制”两种计分方式,分四个季度接受申请,以申请者工作经验或成就评分,然后经政府委任和遴选委员会进行审批,批准后就获发签证,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综 合 计 分 制 最 新 适 用 的 最 低 及 格 分 数 是 8 0 分 。
2、 成 就 计 分 制 本 计 划 亦 为 具 备 超 凡 才 能 或 技 术 并 拥 有 杰 出 成 就 的 个 别 人 士 , 提 供 另 一 套 申 请 来 港 的 计 分 制 度 。 这 类 别 的 申 请 人 可 选 择 以 「 成 就 计 分 制 」 接 受 评 核 。 此 计 分 制 的 要 求 极 高 。 此 计 分 制 以 申 请 人 的 成 就 作 为 评 核 基 准 , 选 择 以 此 计 分 制 评 核 其 申 请 者 , 只 能 从 一 个 得 分 范 畴 获 取 1 6 5 分 。 申 请 人 如 被 视 作 符 合 下 段 所 述 此 计 分 制 所 列 的 其 中 一 项 要 求 , 可 获 取 1 6 5 分 , 不 符 合 者 则 不 会 获 得 分 数 , 而 不 能 取 得 分 数 的 申 请 人 , 其 申 请 会 即 时 被 拒 絶 。 如 符 合 下 述 要 求 , 可 依 此 计 分 制 获 取 分 数 : i.申 请 人 曾 获 得 杰 出 成 就 奖 ( 例 如 奥 运 奖 牌 、 诺 贝 尔 奖 、 国 家 / 国 际 奖 项 ) ; 或 ii.申 请 人 可 以 证 明 其 工 作 得 到 同 业 肯 定 , 或 对 其 界 别 的 发 展 有 重 大 贡 献 ( 例 如 获 业 内 颁 发 终 生 成 就 奖 ) 。
入 境 安 排
1、 于 甄 选 程 序 中 获 分 配 名 额 的 申 请 人 , 将 获 发 「 原 则 上 批 准 通 知 书 」 , 持 有 该 通 知 书 的 申 请 人 会 获 邀 请 前 来 香 港 亲 自 出 席 会 面 , 并 提 交 紧 接 「 原 则 上 批 准 通 知 书 」 签 发 日 前 的 10 年 内 曾 居 住 12 个 月 或 更 长 时 间 的 每 个 国 家 / 地 区 开 具 的 无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或 具 同 等 效 力 的 证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及 出 示 其 在 申 请 期 间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便 入 境 处 查 证 。 此 外 , 如 申 请 人 为 中 国 内 地 的 居 民 , 包 括 现 时 暂 居 于 香 港 或 澳 门 的 内 地 居 民 , 还 需 要 提 交 其 现 时 所 属 内 地 工 作 单 位 或 负 责 备 存 其 记 录 的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所 发 出 的 赴 港 居 留 同 意 书 。 同 意 书 的 样 本 会 与 「 原 则 上 批 准 通 知 书 」 一 并 寄 予 有 关 申 请 人 。 申 请 人 的 受 养 人 ( 如 果 有 ) 无 须 来 港 出 席 会 面 。 获 「 原 则 上 批 准 」 并 不 等 同 根 据 本 计 划 获 发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正 式 批 准 。 申 请 人 必 须 令 入 境 处 信 纳 其 在 申 请 期 间 所 作 的 一 切 声 明 和 资 料 为 真 实 和 完 备 , 才 会 获 得 正 式 批 准 。 在 获 正 式 批 准 后 , 申 请 人 及 其 受 养 人 ( 如 果 有 ) 将 会 根 据 本 计 划 获 发 逗 留 香 港 的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该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应 贴 在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的 空 白 签 注 页 上 , 在 进 入 香 港 时 向 入 境 处 人 员 出 示 。 曾 根 据 任 何 入 境 政 策 或 计 划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及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并 受 一 项 或 数 项 在 港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申 请 参 加 此 计 划 , 条 件 是 当 局 评 核 其 申 请 时 , 会 视 申 请 人 、 其 配 偶 及 受 养 子 女 ( 如 果 有 ) 为 不 具 有 进 入 香 港 和 在 香 港 逗 留 权 利 的 新 入 境 人 士 。 在 申 请 获 正 式 核 准 后 , 申 请 人 将 根 据 本 计 划 获 签 发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中 国 内 地 的 居 民 , 包 括 现 时 暂 居 于 香 港 或 澳 门 的 内 地 居 民 , 若 其 申 请 获 批 准 , 于 根 据 本 计 划 来 香 港 居 留 前 必 须 先 取 得 因 私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 「 通 行 证 」 ) 和 相 关 的 赴 港 签 注 。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的 中 国 公 民 在 海 外 提 交 申 请 , 并 已 取 得 外 国 永 久 居 留 或 在 紧 接 申 请 前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满 一 年 , ( 「 海 外 」 指 中 国 内 地 、 香 港 特 区 和 澳 门 特 区 以 外 的 地 区 ) , 可 使 用 其 有 效 的 中 国 护 照 申 请 根 据 本 计 划 在 香 港 居 留 。 就 循 本 计 划 进 入 香 港 的 目 的 而 言 , 此 类 别 的 海 外 中 国 公 民 并 不 需 要 上 述 的 「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的 赴 港 签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