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政策汇集

 时间:2024-10-13 06:32:44

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一、利息资本化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资本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二、利率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的利息支出

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五、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六、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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