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释义】 船舶建造合同是指船舶建造人按约定条件建造船舶,由定造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2、【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建造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法律适用】 《海商法》在第14刳噪受刃条关于在建船舶抵押的规定中提到“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捋杏野卫建造合同”。但有关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规则,《海商法》并无具体规定。从法律属性上讲,船舶建造合同应该属于广义的承揽合同的范畴,并与建设工程合同非常类似。在法律适用上,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应该适用《合同法》总则及第15章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合同法》第16章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在诉讼程序上,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題】 同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在司法实务中也具有典型性和多发性,《规定》将其明输奘兔炫确列为第三级案由。在这里注意要把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由与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区分开来。船舶建造合同中的船舶建造人又称船舶承揽人,通常是造船厂家;船舶定造人,又称购买人,通常指船舶公司。船舶建造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有时,船舶建造合同与船舶买卖合同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容易发生混淆。船舶建造合同与船舶买卖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要有按照约定条件建造船舶的过程,属于广义的承揽合同范畴;而后者仅要求移转船舶的所有权,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指向的标的通常是旧船。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正确确定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