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申请条件:各地方的各类用人单位根据生产或者工作需要,通过人力资源市场等渠道招用的劳动者,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2、 一、所需要的资料: 1、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劳动者证明; 2、本人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3、本地户口的人员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4、外地户口的育龄妇女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 三、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同意接收劳动者的证明,连同劳动者本人的相关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登记申请;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审查符合就业条件的,填写《招用人员登记表》,并在《招用人员登记表》和《招用人员花名册》上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专用印章。属于当地户口的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录就业情况,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外地户口的,女性需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4、到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5、属于本地失业职工,可凭《招用人员登记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失业保险科提取本人档案并转入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增加登记手续,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4、 办理时限:在工作时间内,只要材料齐全随到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