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须防陷阱

 时间:2024-10-28 18:51:53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除即时履行等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外,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不伤和气,方便快捷;而对审判人员来说,调解也是一种最无风险的结案方式,因为调解结案不存在上诉,除能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违法外,也不可能申请再审;因此对一些事实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审判人员特别希望双方当事人能调解,免得判决后,一方上诉将案子改判。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对于需要对方履行义务的调解案件,调解须防范对方借此设下的陷阱。

一、让步须附违约责任,不中对方“剥笋”之计。

通常为了促成达成调解合意,对对方作出一定的让步是必要的,但是让步时千万别忘记附上对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不然就可能上当受骗。举个例子,有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甲方卖给乙方货物,乙方欠下甲方货款50000元,双方约定该款乙方于2004年底前付清,否则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上事实有乙方出具的欠条为证。后乙方未按期付款,甲方屡次催讨未果而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在审判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甲方作了一定的让步:乙方在一个月内付清货款45000元,其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自愿予以免除。谁知一个月过后,乙方仍没有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甲方不得已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执行也只能申请执行45000元,执行过程中对方又提出要求以货相抵,如要现金一次性支付最多支付甲方35000元。拖了很长的时间,化了很多精力和费用后,案子总算执行掉,但到手的执行款除去各种开支,就象一根笋被层层剥去了壳,所剩无几了。甲方这时大呼上当,知道乙方以后不履行照样要申请执行,不如当初就不让步。其实要防止这样后果的出现很简单,只是在调解协议中加上一条就好,即:如乙方不按调解书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乙方应按原额付款并按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这样,甲方的利益就不会受到任何损失了。

二、履行期限须适时,莫中对方“缓兵”之计。

在调解时,除即时履行以外,均要给对方一定的履行期限,但履行期限如何确定为宜呢?作为债权人一方,当然希望越早越好,可必须考虑对方的履行能力和诚信度,如果履行能力较差但能讲诚信的,不必逼得太急,不妨期限长点。对于那种信用较差的人,最长不要超过三个月较为合理,这个三个月是怎么得来的呢?如果你案子当庭判决,一般法院在十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再过了十五天的上诉期判决书才能生效,生效后往往还有三到十天左右的履行期,这样就要一个月左右了。为了拖延时间,对方可能在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将上诉状寄往二审法院。按规定二审法院应在5日内先将上诉状移交给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则在收到上诉状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给你,而你在收到之日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加上邮件在路上的时间,这样又一个月过去了。对方可能仅提交上诉状但并不会去交冤枉的上诉费,但这样等到二审法院发现其没交上诉费后下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将裁定送到你手中时,差不多又一个月了。因此,在对方想恶意拖延时间的情况下,其可利用合法的程序拖延约三个月。

三、放弃权利需慎重,莫中他人“金蝉脱壳”之计。

在许多案子中,在被告中有的是承担连带责任的,而且这些被告有时往往是缺席的,千万别贪图省事,跟仅到的被告进行调解,而放弃未到庭的被告的责任。有这样一个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子,肇事车挂靠某运输公司,肇事车辆的行驶证上的车主为该公司。受害者起诉要求实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诉前原告方还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已扣押了肇事车辆。开庭时,实际车主来了,挂靠公司没来,并且发现寄给该公司的传票没有签收,这意味着得重新安排开庭时间。为图方便省事,审判员劝受害者与实际车主调解算了,就由实际车主负责赔偿,反正车已查封在那了。原告自己做生意很忙,听听审判员说得也不无道理,就同意了审判员的提议,并且由于实际车主经济困难,对方要求先拿有关材料到保险公司理赔,在一个月内付清原告的赔偿款,原告则撤回了对挂靠公司的起诉。谁知一个月过后,实际车主没有将钱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讨,其均借故推托,不得已原告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已以挂靠公司的名义被领取,而且对车辆拍卖还存在一个严重问题:因为实际车主只是自己承认是挂靠在运输公司的,并没向法院提供挂靠协议之类的挂靠证据。现在实际车主躲得无影无踪,运输公司又不承认是挂靠的,故无法确定肇事车辆为挂靠车辆,而原告又已撤回了对挂靠公司的起诉,直接拍卖运输公司的车辆显然依据不足。后来法院虽然以“运输公司领取了保险公司赔款”为由追加其为执行主体,并拍卖了车辆,但执行运输公司的款项只能以其向保险公司理赔所得的数额为限。这样费了许多周折,但原告的损失至今仍无法得到全部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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